第一條 中脈營銷人員應當遵守《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平等、誠信原則,秉持公認的商業道德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條 不招募以下人員為中脈營銷人員:
1、未滿18周歲的人員;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3、全日制在校學生;
4、教師、醫務人員、 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5、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6、境外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三條 認真履行營銷人員的責任
1 恪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
2 遵守中脈頒布的關于營銷人員的各項營運細則、規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內所作之修正、變更、補充的規定。
第四條 中脈營銷人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
2、絕不能以高壓手段強行向他人進行銷售。相反,在推銷產品時,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的同意,以禮待人。
3、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并離開消費者住所;
4、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
5、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6、直銷員必須以規定的零售價向顧客銷售中脈產品,不得私自降價或加價。
7、中脈營銷人員應尊重消費者的購買習慣和選擇權利,應在得到消費者允許的前提下,開展銷售活動,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尊重消費者的隱私。
第五條 嚴格按照中脈提供的產品資料介紹和推廣產品。
1、所有中脈產品的介紹,內容必須完整及真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方法、產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上所載指示及注意事項。
2、不得對產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實的宣傳,更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應如實解釋商品的質量、用途、使用效果、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商品退、換貨辦法等事項。
第六條 維護中脈名譽及形象,不可做任何有損中脈公司及產品,商標或商業名稱的名譽及形象的行為。
中脈營銷人員不可提供、邀請、鼓勵或嘗試誘使其他營銷人員加入其他任何競爭公司或購買非中脈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違反此項規范將按公司營業守則進行處罰,包括終止其營銷人員資格。
第七條 中脈營銷人員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建立網站、建立微信公眾平臺、開發移動互聯工具做公共的傳播。
第八條 營銷人員在通過不同渠道宣傳、推廣中脈產品時,不應直接使用中脈海外市場相關產品的說明文字、圖片和影像資料來宣傳中脈產品。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中脈產品宣傳、推廣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國內的廣告法規,可能被認定構成虛假宣傳。
第九條 營銷人員應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正確使用中脈發布的產品宣傳、推廣材料(包括文字、圖片和影像資料等)開展產品的宣傳、推廣活動。
第十條 營銷人員應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接受媒體采訪,不得散布任何未經中脈核準的、與公司業務營運相關的各類政策信息,不得對中脈發布的各類信息作失實的傳播或宣導。
第十一條 營銷人員在開展銷售活動時,不得利用中脈資源推銷或推廣非中脈提供的產品、活動或服務,也不可從事與中脈存在利益沖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規的其它產品或服務的營銷活動。
第十二條 中脈營銷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務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遵守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
第十三條 為了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營銷人員在開展銷售活動中不得貶抑、詆毀、攻擊其它職業、行業、公司、品牌、商品及其從業者的聲譽。
第十四條 不得利用與中脈業務相關之場合、資源或關系進行融資、集資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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